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请假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日期:[2005-4-25 21:38:17]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干事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本部部长,本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长签字批准,并上交分管该部的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自律部备案。自律部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分管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八条: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分管副主席的口头请假并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九条:事后请假需在请假事由消灭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字,补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记录;审查后认为事由不成立的,按本制度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 请各部门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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