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在全区实行团员证制度,对广大共青团员进行广泛的教育和科学化管理,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保障团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
第二条 团员证印有维、汉两种文字。内容包括团员的基本情况,团籍注册、组织关系接转、团内奖励、备注,超龄离轩、团费收缴等项目。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作用是:
(1)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2)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3)团员年度注册;
(4)方便团员参加团的活动;
(5)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经自治区团委批准暂缓实行团员证的县或基层单位。对持团员证来本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也应予以办理。
第五条 实行团员证制度后,以前实行的团费证、离团纪念证等一律不再使用,建立起以团员证为依据的运行机制。
团员证的颁发
第六条 颁发团员证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人。
第七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学校、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
第八条 团员证由颁发单位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九条 新团员在其被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和入团宣誓仪式一起郑重将团员证发给本人。
已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单位,对未颁证单位转来的团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予以办理团员证事宜。
第十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的基层团委(区、乡、镇)通过团员证的“组织关系接转”栏,可在全国直接相互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必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超过半年(以团员组织关系转出团委盖章时间为准)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接转组织关系的团委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填写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的内容,并加盖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印章。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传递,应在团员证“备注”栏注明。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接转登记。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团员证起“团员证明信”作用。
第十五条 团员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时,其组织关系仍按团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团籍注册
第十六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当年的第四季度或下年的第一季度。如有特殊情况,注册的最后截止日期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七条 团员证的注册单位是团的支部或总支部。团的支部或总支部要向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告团员证年度注册情况。
第十八条 团员持团员证注册时,须交回上一年度团费收缴卡片,经团支部或团总支核准后,在“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团籍注册专用章。团员证注册后,发给团员新年度团费收缴卡片。
第十九条 团员有未按期办理团籍注册手续,除组织上的原因外,超过半年的,经教育后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二十条 进行团籍注册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对一年来的情况向支部进行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征求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制定新年度工作计划,按期改选团支部。
团员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应携带团员证。
第二十二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范围内,可持团员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团的组织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参加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三名以上同到一地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外出团员,可凭团员证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经民主协商推选负责人,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建立隶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团员证不许转借。各地团委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团员持证享受优惠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上级团委备案。
团员证的收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间保留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在预备期间应办理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不同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同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超龄离团,团员证经组织注销后,可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应收缴其团员证,由组织进行注销,对自行脱团和离团的团员证的注销和收缴由各地团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团员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团委的组织部门是团员证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团的基层委员会负责团员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使团的组织活动,团员证管理表册化、制度化、科学化,严格填写“五册一簿”。
(1)“团组织活动登记册”,记录团委组织的政治、文化、体育等项活动,参加单位、人数、比赛项目、获奖单位等。
(2)“获奖团员登记册”,记录本单位年度内受各级团委表彰的优秀团员数,及团内“奖励标志”的发放情况。
(3)“团员登记册”准确掌握年度内团员总数和基本情况,登记团员证编号,以此为依据填写团员年终统计报表。
(4)“团员证转移、注销册”掌握团员的变化,团员证的转移和注销的情况。
(5)“发展、转入团员登记册”掌握新增加的团员情况,发放和管理好团员证。
(6)团委“会议记录簿”,记录年度内团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议题、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及形成的决议等。
第三十四条 与团员证制度相配套的“五册一簿”,由地、州、市级团组织统一制作,发放给本地区基层团委(区、乡、镇)。作为今后检查、指导、验收基层团组织实行团员证制度情况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团员证编号仍使用原来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属自治区团委组织部,本细则自一九九O年元月一日起实行。